车辆坠湖致1死,逃生者被判故意杀人
▲ 法院一审认定李洪旭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(农健 / 插画)
法院:被告人故意将载有被害人的车辆开入数米深的湖中,在车辆完全淹没前,自己从主驾位侧窗爬出,成功逃生。被害人虽从副驾侧窗爬出,仍溺水身亡。 一审中,控辩双方围绕作案手段展开激烈辩论。根据既有证据条件,法院最终认定李洪旭杀人,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。
文|南方周末记者 杜茂林
南方周末实习生 雷舒琪
责任编辑|钱昊平
2025年10月21日,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。
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洪旭采用极端方式泄愤,作案手段残忍却也“自陷危险”:他故意将载有被害人的车辆开入数米深的湖中,在车辆完全淹没前,自己从主驾位侧窗爬出,成功逃生。被害人虽从副驾侧窗爬出,仍溺水身亡。
李洪旭拒不认罪,辩称涉案车辆系被害人酒后误操作开入水中。
一审中,控辩双方围绕作案手段展开激烈辩论。根据既有证据条件,法院最终认定李洪旭杀人,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。
法院一审认定李洪旭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李洪旭不服,已提起上诉。
谁开车?
被害人金镛与李洪旭相识二十多年。
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,大约十多年前,李洪旭欠下金镛几十万元债务,一直未还清。2024年7月16日晚,金镛酒后驾车到一棋牌室向李洪旭索要钱款。此前,他已多次催讨,但都被李推脱。
法院认定,棋牌室院内外,双方多次发生争吵。随后,李洪旭让金镛跟他驾车离开,前往辽阳市一处冬泳基地。此时,驾驶金镛车辆的正是李洪旭。
李洪旭给出了不同说法。他称,两人并未吵架,也非自己欠金镛的钱,而是过去联合赌博“放局”时客户欠他们的钱——但证人对此说法不一。据李洪旭供述,起初金镛让他开车送其回家。途中,金镛听说他们之前欠债的客户经常在那儿野泳,要过去讨债,两人便改道去了冬泳基地。
冬泳基地是当地人常去游泳的地方。据当地人介绍,那是个形状不规则的水塘,边上有两个停车场,相距四五百米。
现有证据表明,李洪旭驾驶的车辆最先停在北停车场,后来去了西停车场。西停车场东北侧有一宽为5米、坡度为25-30度的斜坡。
在斜坡上,车辆突然冲入水塘,最终导致金镛死亡。
此时,驾驶车辆的人到底是谁,成了庭审质证的焦点。
李洪旭辩称,两人到北停车场后下车,发现没人游泳,便打算往回走。金镛坐上主驾驶位,而自己去了副驾驶位,整个过程约1分钟。没想到金镛开错了路到了西停车场,他才发现,让金调头。调整时,金一脚油门把车开进了湖里。
法院没有采信李洪旭的说法,而是认为两人在北停车场并未换驾,即涉案车辆从始至终由他驾驶,直至冲入水中。
没有证言能证明李洪旭和金镛换过驾,但有两名钓鱼客看见车冲入湖中。
其中一位钓鱼客陈某某作证称,天很黑,看不清车落水后的情景,只注意到李洪旭从岸边爬上来,让他们报警。
2025年1月21日,陈某某坚持了这一说法。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,当时天太黑,他在岸边距离湖中的车五六十米,“基本上什么都看不见”。
距陈某某约10米处,另一位钓鱼客周某某证实,车冲入湖中后,从主驾驶位爬出来的正是李洪旭,而从副驾驶位爬出来的金镛在水里扑腾两下就沉了下去。
若周某某说法为真,李洪旭的确撒了谎。不过,他的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发现,周某某在最初的笔录中表示,并未看见李洪旭到底是从哪儿爬出来的。时隔半年后,他的证词发生变化。
对此,周某某解释称,当初是“不想给自己添麻烦”才没有如实陈述。2025年1月21日,南方周末记者向其确认当天的情景,无论问什么,他均以“不知道”作为回复。
车辆很快被打捞起来。根据警方现场勘验,正副驾驶以及副驾驶后方玻璃已完全开启,车内有水草和玻璃碎片。被打捞上岸时,车辆挡位位于N挡,但无法确定案发时的挡位。
更重要的是,车辆的勘验结果也无法确认李洪旭和金镛是否曾换驾过。
行车记录仪存疑
可以确认的是,李洪旭和金镛都成功从车内侧窗逃出。前者凭借并不擅长的游泳技术逃生,后者却溺水身亡。
一审判决书载明,多位证人证实李洪旭会游泳,但水平不行,只会“狗刨”,通常只能游二三十米。金墉是否会游泳,证人说法不一。
在辩护律师看来,李洪旭选择这样一种自陷危险的方式,开着被害人的车,用近乎自杀的方式杀害被害人,不合常理。
除了证人证言,本案还有一个客观证据——行车记录仪。
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,李洪旭开车载着金镛前往冬泳基地途中,后面有车辆(下称“后车”)恰巧遇见他们,以为是前往同一地方,便跟着涉案车辆开进基地的停车场。
后车的行车记录仪被警方恢复。记录显示,涉案车辆曾在北停车场短暂停留,但未发现涉案车辆曾在停留期间更换驾驶员。
行车记录仪似乎成了指控李洪旭的铁证。
但李洪旭的辩护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,办案机关只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后半段内容,即涉案车辆倒车快离开北停车场时的情形。“中间存在时间差。”辩护律师说,“也就是说在行车记录仪有记录前,两人完全有时间更换驾驶位。”
而且,警方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记录时间和北京时间相差8分38秒,但并未给出相应的解释。
此外,侦查人员曾携内存卡到北京某公司,采用4种方法进行恢复。恢复结果与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恢复内容基本一致。“但又缺少该公司的鉴定报告。”辩护律师说。
由于没有完整的行车记录仪录像佐证,后车主、副驾上的证人证言又成了关键。两人的证言显示,他们紧跟着前车,认为涉案车辆没有停车、换人的时间。
辩护律师则认为,根据两辆车最后一次出现在天眼视频监控范围的时间,可测算出车速相差较大,后车车速远慢于前车,不可能一直紧跟。
辩护意见和李洪旭的供述,并未被一审法院采信。一审法院最终认为,李洪旭多次在案发地游泳,熟悉现场情况,明知被害人处于饮酒状态而故意将车辆开入数米深的水中,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的心理态度,属于间接故意杀人。
截至目前,二审尚未开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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